重要!个人所得税中“其他所得”的“11223”,你必须要知道!
7年前 (2017-12-11)
热度:2378 ℃
大家都知道,个人所得税属于分类征收,它的征税范围一共有十一项目,分别是: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在这十一项里,前面十项都是很明确的,唯有第十一项其他所得,很多人感觉不是太清楚。有些朋友甚至以为,只要是不属于前十项的所得,统统都可以归类为其他所得。
果真如此吗?当然不会。其他所得并不是一个面目模糊的大杂烩,而是一个有明确政策规定的项目,目前这个篮子里一共规定了九项所得。当然随着经济发展以后可能还会有新的项目加入。但现阶段而言,我们只需要知道这九项所得究竟包括哪些?我们分别来看一下:
第一项:银行部门超过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储户揽储奖金。由于银行揽储竞争比较激烈,有些银行会给储户支付一些高于国家规定利率的奖金,对于这一部分奖金呢,当然不能以利息股息红利来征税或者免税,所以总局专门规定这部分按照其他所得,20%的税率来征税。
第二项:中科院院士荣誉奖金。这是香港实业家蔡冠深先生捐资500万元人民币建立“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并用基金的利息颁发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80岁至89岁的院士每人每年6000元,90岁以上的院士每人每年12000元),这个奖金呢不属于免税的奖金,而应该按照“其他所得”20%来征税,当然能拿到这个奖金的人是少之又少,所以说规定对绝大部分人来说是没有任何影响的。
第三项:保险公司支付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这是保险公司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给保期内没有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对于这部分利息,不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征税。而是按照“其他所得”来交税。
第四项:个人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这里需要区分两种情况,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五项:股民从证券公司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费返回。目前,一些证券公司为了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通常从证券公司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对于股民个人从证券公司取得的此类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是要按照其他所得缴税的。
第六项:提供担保所得。如果个人为单位或者其他个人提供了担保而获得了一些报酬,这个时候是需要按照“其他所得”交税的。
第七项:解除住房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这就是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为房地产公司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然后在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房地产公司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对于个人取得这个违约金收入应该按照其他所得交税。我们可以看到这个文件政策里提到的是解除房屋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并没有规定其他合同,如果个人因为其他的合同,比如购车合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目前是没有征税规定的。
第八项: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无偿受赠房屋,对这个事情我们要分两种情况来看,第一种情况呢是免税的受赠,也就是受赠人和房屋产权人是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抚养人和赡养人,或者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这样关系的房屋受赠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但除了上述关系之外,如果房屋的所有人把房屋赠送给了其他人,受赠人是无偿获得的这个房屋,这个所得是需要按照其他所得来缴税的。
第九项:随机赠送礼品。如果企业在进行业务宣传或者广告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其他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无偿取得的赠品是需要按照其他所得来缴税的。这里特别注意不是偶然所得。而是其他所得。大家不要搞混了。
简单总结一下,可以归纳为“11223”,一个是距离普通群众很遥远的中科院奖金;一个是提供担保所得;两个是与保险公司的奖励相关的所得,未出险利息,无赔款优待收入;两个和房子有关的所得,购房违约金收入,无偿受赠房屋。三个是和促销有关的所得,银行揽储奖金,证券公司给大户的回扣,企业宣传赠送礼品。
政策依据:财税字〔1995〕第064号;国税函〔1995〕第351号;国税函〔1998〕第546号;国税发〔1999〕第058号;国税函〔1999〕第627号;财税〔2005〕第094号;国税函〔2006〕第865号;财税〔2009〕第078号;财税〔2011〕5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