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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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如何缴税?今天统一回复!

6年前 (2018-09-06) 热度:1866 ℃


新个税5000是免征点还是起征额?新个税法落地后,年终奖怎么样缴税?今天的文章学习的点还是很多的,大家务必学习到位



新个税定了:5000元10月1号开始


人民日报客户端8月31日消息,31日下午,备受社会关注的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至此,七次大修后的新个税法正式亮相!



一时之间整个行业都在发文:“定了,个税起征点5000元......”




5000元到底是个税起征点还是免征额?

一个案例告诉你


小K近日也收到了一位会计朋友的留言,和大家分享一下



起征点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只是习惯性说法,不好纠正了。


区别


1.  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它是按照一定标准从征税对象总额中预先减除的数额。免征额部分不征税,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  起征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税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案例


举个案例吧:


比如小王2018年10月发放工资6000元,不考虑五险一金以及其他扣除项目。


1.若是5000元属于免征额。

  个税=(6000-5000)*3%-0=30元


2.若是5000元属于起征点。

  个税=6000*10%-210=390元


由此发现,由于概念错误,二者代扣个税的金额截然不同。


关于5000免征额就给大家说到这里,大家别再被误导了


随着新个税法的落地,年终奖的计算也让很多会计朋友开始头疼,小K也收到了很多小伙伴咨询关于年终奖的计算方法!



那么今天就给大家做一下新个税年终奖计算方法总结希望能帮到各位。



个税改革后关于年终奖看这里

别多缴税


1.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计算缴纳工资个税,按照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还是“一个月一个月的算”,并没有说“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是存在的。


2.自2019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至于,2019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是否存在?


真的不知道!等政策明确。


没有政策,谁也没招


如果不存在,可能会变向增加以年终奖为主要来源的个人的个税税负。


3.建议发年终奖“等会”


在不考虑当月发放工资的情况下计算年终奖个税(即假设当月扣除三险一金工资超过5000元),年终奖金额就是应纳税所得额。


【心急状态下】如果9月份发,适用3500元旧的费用标准和旧的税率表


(1)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金额=140,000.00


(2)平均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2

=140,000.00÷12

=11,666.67


(3)平均每月11,666.67,参照2018年10月前税率表,得到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40,000.00×25%-1,005.00

=33,995.00


(4)税后年终奖=税前年终奖-应纳税额

=140,000.00-33,995.00

=106,005.00


【看过文章情况下】按照公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方案,如果在10月份以后发,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


(1)应纳税所得额=年终奖金额=140,000.00


(2)平均每月=应纳税所得额÷12

=140,000.00÷12

=11,666.67


(3)平均每月11,666.67,参照修正案公布税率表,得到税率10%,速算扣除数210.00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140,000.00×10%-210.00

=13,790.00


(4)税后年终奖=税前年终奖-应纳税额

=140,000.00-13,790.00

=126,210.00


税后年终奖相差=

126,210.00-106,005.00=20,205.00


或个税多缴额=

33,995.00-13,790.00=20,205.00


提醒一下,年终奖(不考虑当月发放工资的情况下)10万元,个税多缴额9655元。


没有对比没有伤害!!!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个人纳税人,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国税发〔2005〕9号文件)


2018年度已经发过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企业您就“飘过”(没有年终奖的企业在蓝天上飘过,有点高)


至于2019年1月1日起,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是否存在真的不知道,属于2018年还没有发过全年一次性奖金的企业,一定要好好珍惜“只允许采用一次”的机会,过期不候。


5.多发一元钱,年终奖多缴个税8.8万元的!适用5000元新的费用标准和新的税率表的年终奖“坑”表如下:



说完年终奖,我们再来说一下关乎所有人,全民都要了解的个税30条!不要多缴税!



不要多缴税!30条关于每个人身边的个税!


1.在外地以个人名义缴纳三险一金,可以在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时扣除,但是扣除标准按照任职单位所在省市标准。


2.个人转让二手房取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转让二手房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纳税人可凭原购房合同、发票等有效凭证,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从其转让收入中减除房屋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


3.个人转让二手房,可以扣除按照规定实际支付的住房装修费用、住房贷款利息、手续费、公证费等费用。其中: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出售以按揭贷款方式购置的住房的,其向贷款银行实际支付的住房贷款利息,凭贷款银行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扣除。


4.个人转让自用达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6.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对共同共有财产的处置,个人因离婚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7.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新的税率计算个税(中国人大网发布《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8.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9.个人出租房屋:可以扣除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10.个人自行购买商业健康保险(保险单上税优识别码),可以拿到单位,算工资薪金的个税时可以扣除,扣除限额为200元/月。


11.不要出借身份证相关信息,挂在别的单位“拿工资薪金”,金三期系统能查到在全国范围内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将来要自行合并自己单位工资薪金“补”个税。


12.年终奖有个税的坑,最大的是“多发1元钱”,多缴8.8万元个税!记着,8.8万元个税!不是8.8元个税!


1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算个税是扣“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是年平均工资!不是月平均工资!


14.退休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取得的退休金属于免税所得,不需要和再任职取得收入合并计算缴纳税款。


15.个人满足条件的捐赠支出,可以在算个税时扣除部分(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或者全额扣除。


16.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的个人所得有税收优惠政策


17.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18.个人取得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19.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20.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21.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2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取得工资暂不需要按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23.独生子女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4.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对受害人依法取得的赔偿金不予征税。


25.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6.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7.个人将股权转让给“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可以平价或无偿转让。


28.个人将股权转让时:通过从“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无偿式取得股权,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29.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等无形资产)投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公允价值)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备案后,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30.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文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国务院可以规定其他减税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抵免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一)个人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本人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额,且无正当理由;

  (二)居民个人控制的,或者居民个人和居民企业共同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偏低的国家(地区)的企业,无合理经营需要,对应当归属于居民个人的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三)个人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获取不当税收利益。

  

  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依法加收利息。

  

  第九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以中国公民身份号码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没有中国公民身份号码的,由税务机关赋予其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纳税人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一条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纳税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申报纳税。

  

  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注销中国户籍前办理税款清算。

  

  第十四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或者每次预扣、代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或者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退税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照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五条  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的身份、金融账户信息。教育、卫生、医疗保障、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公安、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个人转让不动产的,税务机关应当根据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信息核验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登记机构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查验与该不动产转让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个人转让股权办理变更登记的,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查验与该股权交易相关的个人所得税的完税凭证。

  

  有关部门依法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遵守本法的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激励或者惩戒。

  

  第十六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的,按照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七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八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九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注1: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  

  注2: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依照本表按月换算后计算应纳税额。)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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