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继续教育
2026年会计继续教育(会计年检)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印发通知
对全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作出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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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咨询+V 153 9862 9168
一、继续教育对象与时间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开始继续教育前,会计人员应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完成信息采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于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学分登记工作。
二、继续教育内容与形式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按照《云南省会计人员2026年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专业科目)》(以下简称《科目指南》)(详见附件1)执行。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3.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含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5.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三、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具体计量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次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文章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八)参加主管部门(含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的面授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每一学时,折算为3学分。
(九)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其学分的折算办法,在课程设置中明确。
四、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会计人员应根据当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云南省会计人员2026年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1)等要求,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完成学习。
(一)由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继续教育,实行“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其中,以面授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需向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积极配合做好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以网络培训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需向州(市)财政部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并配合州(市)财政部门做好参训学员信息上传。
(二)会计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登记。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的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由财政部门统一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三)会计人员参加符合《继续教育规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由会计人员在全国统一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模块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审核登记。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继续教育机构综合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继续教育规定》,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监督,做好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讲和全国统一平台的使用介绍,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督促用人单位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
(二)及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执行相关要求,严格审核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个人提交证明材料,严守材料审核、信息更新、时限要求,及时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会计人员可参照《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填报指南》(详见附件2),及时在全国统一平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或调转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分人员,经查实取消当年继续教育学分。通过继续教育机构开展培训时,应重点关注继续教育机构是否符合《继续教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按照财政部门《科目指南》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需科目要求设置课程内容及学分,分行业分重点按会计人员层级分类做好培训及档案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来 源:省财政厅会计处、会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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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会计人员)。开始继续教育前,会计人员应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https://ausm.mof.gov.cn/index/,以下简称全国统一平台)完成信息采集。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学习时间为202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于2027年3月31日前完成学分登记工作。
(一)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
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会计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按照《云南省会计人员2026年继续教育科目指南(专业科目)》(以下简称《科目指南》)(详见附件1)执行。
(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形式
1.参加全国会计相关考试,包括: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会计类考试。
2.参加县级以上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各部门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会计领军(高端)人才培养、会计类专业会议等。
3.参加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会计培训机构(含网络继续教育机构)、社会团体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
4.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
5.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具体计量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会计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全国会计领军(高端)人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云南省会计领军人才(高端人才)培训,考试或考核合格的,每次折算为90学分。
(三)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
(四)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及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五)独立承担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文章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七)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八)参加主管部门(含单位)、社会培训机构、社会团体等组织的面授培训,考试考核成绩合格,每一学时,折算为3学分。
(九)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其学分的折算办法,在课程设置中明确。
会计人员应根据当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云南省会计人员2026年继续教育科目指南》(详见附件1)等要求,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完成学习。
(一)由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的继续教育,实行“谁培训、谁负责”原则,其中,以面授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需向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积极配合做好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以网络培训为主的会计继续教育机构,需向州(市)财政部门报送参训人员信息及相关材料,并配合州(市)财政部门做好参训学员信息上传。
(二)会计人员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由财政部门统一进行登记。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其他形式的培训、会计类专业会议,由财政部门统一为会计人员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三)会计人员参加符合《继续教育规定》的其他继续教育形式,由会计人员在全国统一平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模块上传继续教育证明材料,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所在地财政部门予以审核登记。
(一)强化继续教育机构综合监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继续教育规定》,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监督,做好教学质量和服务质量综合评估;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政策宣讲和全国统一平台的使用介绍,做好咨询服务和政策解释,督促用人单位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切实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
(二)及时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各级财政部门认真执行相关要求,严格审核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个人提交证明材料,严守材料审核、信息更新、时限要求,及时完成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会计人员信息采集工作。会计人员可参照《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信息采集填报指南》(详见附件2),及时在全国统一平台完成会计人员信息采集或调转工作,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分人员,经查实取消当年继续教育学分。通过继续教育机构开展培训时,应重点关注继续教育机构是否符合《继续教育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和社会团体要严格执行通知要求,按照财政部门《科目指南》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需科目要求设置课程内容及学分,分行业分重点按会计人员层级分类做好培训及档案管理,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继续教育学分登记。
来 源:省财政厅会计处、会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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