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政策〗
【财务分析】提醒:为员工报销个人车辆保险不得税前扣除!
案情简介:溧水地税稽查局对辖区一家工业企业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于2014年、2015年、2016年在管理费用的科目中分别列支了车辆保险费用,共计2.3万余元。经查,这些费用皆是企业为单位员工报销的个人车辆保险,但企业并未对这些费用进行相应的纳税调增。企业会计解释,他认为这些费用皆是企业实际发生的管理支出,可以直接扣除。税务人员根据税法规定对这些费用进行了相应年度的纳税调增。
税务分析:根据《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企业不得承担属于个人的下列支出:(一)娱乐、健身、旅游、招待、购物、馈赠等支出。(二)购买商业保险、证券、股权、收藏品等支出。(三)个人行为导致的罚款、赔偿等支出。(四)购买住房、支付物业管理费等支出。(五)应由个人承担的其他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不得承担由个人承担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因此,案例中提及的这些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保险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提醒:即使是私车公用,即使有偿私车公用且代开租车发票,由个人承担的车辆保险费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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