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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 手握“绝版”会计证的你,不想成为走钢丝的人,就要牢记这10点忠告!

7年前 (2017-11-21) 热度:1832 ℃

时间的指针停在11月4日晚。


那一夜注定是个不眠之夜。“从事会计工作不再需要会计从业资格证”的消息,如风驰电掣般火速传播,平静的会计圈顿起惊雷。


发酵了大半年的“会计证将何去何从”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


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81号主席令发布),修改了《会计法》的相关条款。将原“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的规定改为“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实际上就是取消了要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才能从事会计工作的规定,并且从11月5日开始施行。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新《会计法》除了取消会计证之外,还加强了对会计的约束,这就意味着会计将成为一个“行走在钢丝”上的行业!


【新《会计法》加重相关处罚措施】


最新修订通过的会计法,除了取消会计证,调整行业门槛,还有非常重要的一块,就是加重对于行业违规、违法现象的处罚措施。具体如下:


修订1:


将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删去第二款。


原规定


第四十条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除前款规定的人员外,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修订2:


将第四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原规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修订3:


将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中的“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修改为“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原规定


第四十三条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十四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 每一项都在原有的基础之上,将惩罚力度直接上升了一个新的等级,可以看到组织者对于肃清行业弊病的决心与力度。未来的会计行业一定会向着更加规范发展!


【从事会计愈似“负重登山”】


2017年财税新政不断,特别是对于会计从业人员就出台了好几个政策,特别是会计“黑名单“制度,会计扣分制度,还有建立会计诚信档案,再加上本次新《会计法》重点增加了对会计的约束,现在会计工作真的是越来越难做了,这里说的“不好做”,不仅仅是上述的职业风险,主要还有较低的薪酬收入、较低的社会认知和较高的职业风险太不成比例。


先来看一下会计的薪酬。


一个较为明显的事实,在公司里,只有主管会计和财务负责人的工资待遇还说得过去,其他会计人员只能说待遇一般,有时甚至远不及车间等一线人员工资的60%!认知低,是指外界以及本单位其他部门人员,普遍认为会计从业门槛较低,会计人员的天职就是悠闲轻松地把账理清。由此可见,外界对会计人员认知是很偏颇的。


再来说下会计人员较高的职业风险,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表现:


01  造假账的需求让从业人员很为难;


02  业务不规范造成的账务处理困难,让会计人员承担了较高的做账风险;


03  对更新的政策不够了解造成财务人员的内在风险。


● 外界对会计人员的认知深度有限,单位给会计人员提供的薪酬有限,不断变化的财税政策让会计人员学习压力不断,而越来越浮躁的社会环境又让会计人员难以心平气和地处于社会的较低层,可以说,目前的会计人员确实很茫然!


【继续教育成为从事会计的必要条件】


今后所有会计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继续教育


新规: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包括:

(一)持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且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三)其他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


继续教育的对象有了重大的改变,其中第一条明确了持有初级、中级、高级会计职称证的小伙伴都要参加继续教育。第二点和第三点明确说明,不管是否持有会计证,只要从事会计工作都需要参加继续教育,可见新规更接地气、更全面。


继续教育实行学分管理制,从24分上升到90学分


新规:第十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新政明确规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继续教育情况成为晋升考核的重要依据


新规新增内容: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把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条件。


这是新规增加的内容,相当于把继续教育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以后会计升职加薪、考取会计职称证都必须要参加继续教育,单位招聘条件中或将加上一条“必须参加继续教育”的字样,“继续教育”俨然成为以后从事会计工作的必要条件了。


【长期从事会计必须Get以下几点】


01 自己不要参与买票、卖票,也要提醒所在公司的老板不要触碰发票这根红线,记住:切忌虚开虚抵,睁大眼睛看好你的上游,一定找靠谱的供应商进货!


02 自己单位员工只要离职了,尽快删除个税申报系统中的员工信息,避免出现两处以上有工资薪金所得导致员工必须到税局大厅自行申报个税。


03 自己若由于各种原因离开所在公司,记住离职前先去税务局办理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否则你永远存在关联风险。


04 自己在所在公司做账,记住多多关注财税最新政策,跟上政策步伐,落后了你就没有价值了。


05自己所在的单位假若不想继续经营下去了,记住一定办理正常注销手续,切记不要听之任之、不了了之,否则公司成了非正常户,股东进了黑名单,你也容易受连带。


06 自己切记不要突发奇想建议老板设置“两套账”、“多套账”,两套账的公司被判刑的会计比比皆是。


07 自己所在的公司还在用你的个人卡收款付款吗?自2017.7.1起,大额现金交易的人民币报告标准由“20万元”调整为“5万元,凡当日单笔或累计交易超过5万元以上金融机构都要送交大额交易报告(以“合理怀疑”为基础开展工作),你的大额交易的个人卡已经被重点监控。


08 自己所在公司的会计凭证、账本等不要随意销毁,记住:从2016年1月1日起,新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实施,会计凭证账本等的保存年限由原来15年延长到30年,即便是公司经营不下去提前注销,也要由终止单位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财产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关档案馆代管,保管至期满后按照相关规定销毁。


09 自己所在的公司切记不要注册地址与实际地址分离,一旦工商局、税务局核实地址,发现你已经人去楼空,就会被列入“地址异常”名录。


10 记住,你要想长久的待在公司从事会计岗位,不要只干财务、还要干业务,把财务前移于业务,成为业财融合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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