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依据:
国税函[2006]4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等事项的公告》,纳税人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属于税务机关监制的发票,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