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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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本季度所得税预缴申报竟然可以这样!(附预缴纳税申报表填写要点)

8年前 (2017-04-09) 热度:2878 ℃
温馨提醒


1月申报进行中,为方便大家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适用查账征收),小编对申报表的填写关注事项进行了整理,有需要的纳税人请认真看!


首先纳税人要注意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时,一般是要先填写财务会计报表的,但由于本月是2016年最后一个季度报表,与2016年年报的财务报表相同,所以需要报年报的纳税人本月不带出财务会计报表,可以等报年报时再填报。其次网上申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是填写累计金额,系统自动带出本期金额,这是方便纳税人按照财务报表的数进行填写。


关注一

查账征收预缴申报表第八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查账征收预缴申报表第八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增加了监控。那规则是什么呢?

1.第8行“按照实际利润预缴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期金额”:本栏为“自动带出,不可修改,本期金额第4+5-6-7行 + 上期申报表第9行累计 = A

若 A > 0 则 本行本期金额 = A 与 系统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额的最小值

若 A ≤0 则 本行本期金额 当 -A < 上期申报表第8行累计金额时,本行本期=A;否则 本行本期= - (上期申报表第8行累计金额)”

2.“按照实际利润预缴纳税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累计金额”:“自动计算得出,不可修改。计算规则为本期数+上期申报表累计数。”第8行累计金额≤系统计算的可弥补亏损限额 且 累计金额 > 0

举例说明:

例如纳税人以前年度可弥补亏损为20000。

第一季度:A>0时,A为6000,6000与20000的孰小值6000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期金额。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4

利润总额

10000

10000


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0

1000


6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2000

2000


7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

3000

3000


8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000

6000

A=10000+1000-2000-3000+0=6000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0

0


  第二季度:若 A ≤0 则 本行本期金额 当 -A < 上期申报表第8行累计金额时,本行本期=A;否则 本行本期= -(上期申报表第8行累计金额)”

  如果A≤0时,A为-24000,24000与上期申报表第8行累计金额6000的孰小值,本行本期= - (上期申报表第8行累计金额)

-6000为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本期金额。



本期金额

累计金额


4

利润总额

-20000

-10000


5

加:特定业务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1000

2000


6

减:不征税收入和税基减免应纳税所得额

2000

4000


7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调减额

3000

6000


8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6000

0

A=-20000

+1000-2000-3000+0=-24000

9

实际利润额(4行+5行-6行-7行-8行)

-18000

-18000


关注二

总机构分配表三项因素的填报问题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分配表与汇总纳税情况登记的信息进行了勾稽,请总机构应注意下一级分支机构的信息一定要准确,分支机构对上一级总机构的信息报送一定要准确,以上总分机构企业如果发生过变更未及时到税务机关登记的,请及时到所属办税服务厅做好相关信息的正确报送工作。

跨地区经营的总分机构在同一省市的总分机构分配表增加比对监控。分支机构分配表与其同在京的总机构的分配表进行一致性比对校验。

现总机构分配表三项因素可根据上一季度预缴申报的数据自动带出,请企业先对三项因素、分配比例、分配税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保存申报。


三项因素业务口径:

按照《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第十五条,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

关注三

主表与附表的逻辑关系


高新技术企业主表和附表三增加了监控。附表3第4行“二、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金额是否等于主表第9行*10%。


附表一、附表三填累计数倒算本期数。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表明细表》“本期金额”根据计算得出,不得填写,由本期报表累计金额与上期报表累计金额计算得出,“累计金额”填报纳税人自本年度1月1日(或开始营业之日)至本季度、月份止发生的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的数据,小于0按0填报;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优惠明细表》填写控制:本期金额不得填写,由上期申报表的累计金额和本期累计金额差额计算得出,累计金额开放进行填写,填写完成后进行校验,且累计金额>0。

关注四

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的相关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1.什么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注意: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不需税务机关审批。


2.什么是“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解答:指的是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50%*20%=应纳税所得额*10%,也就是说,执行减半征税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实际税率为10%,减免幅度为15%。



3.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如何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


解答: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一)查账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

1.按照实际利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不超过30万元{含}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二)定率征收企业。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三)定额征收企业。根据优惠政策规定需要调减定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程序调整,依照原办法征收。

(四)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预缴时预计当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五)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

如果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减半征税政策,但汇算清缴时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税款。

举例说明:

A企业为2015年度非小型微利企业,2016年第四季度申报时默认小型微利企业标志为“否”,企业预计2016年度符合文件规定中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可将该标志选为“是”,自动计算减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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