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定了!这8种发票为不合格,不能作为扣税凭证,收到要退回!
7年前 (2018-09-28)
热度:2769 ℃
今年下半年,从7月开始,一张增值税发票刷遍朋友圈,8月区块链电子发票,到9月发票政策没有停,提醒各位会计人,在各种发票政策下,这8种发票,为不合格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收到要退回,请不要不当一回事!
在给大家讲关于发票政策篇,先给大家说下8种不能作为税凭证的情况:

在给大家讲关于发票政策篇,先给大家说下8种不能作为税凭证的情况:
8种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一、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报销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消费者等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二、需要填写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一、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二、差额开票业务;
三、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四、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
五、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六、建筑服务业务;
七、出租不动产;
八、销售不动产等需要按规定填写备注栏。

三、未按规定填写税收分类编码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清单的
不是从开票系统开出的,是自己打印的,这样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五、专用发票纳税人开户行,地址电话填写不完整,这样的票不合格
专票填写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六、增值税发票盖成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不可以
这样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七、增值税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发票不盖发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增值税发票上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的发票为不合格发票
应该退回重开,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会计注意,收到不合格发票要及时对给对方重开,别最后给自己带来发票上的风险。

一、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报销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消费者等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二、需要填写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一、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二、差额开票业务;
三、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四、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
五、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六、建筑服务业务;
七、出租不动产;
八、销售不动产等需要按规定填写备注栏。
三、未按规定填写税收分类编码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清单的
不是从开票系统开出的,是自己打印的,这样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五、专用发票纳税人开户行,地址电话填写不完整,这样的票不合格
专票填写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六、增值税发票盖成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不可以
这样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七、增值税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发票不盖发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增值税发票上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的发票为不合格发票
应该退回重开,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会计注意,收到不合格发票要及时对给对方重开,别最后给自己带来发票上的风险。
发票9点请会计人务必牢记!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比如提供的是住宿费,开具“旅游服务”的发票。
4.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8.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9.成品油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

发票盖章的10个常见问题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字朝下),发票还有效吗?
答:发票有效。
5、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7、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是否一定有问题?
答: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8、代开的发票怎么盖章?
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10、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错了,怎么处理?
答:发票应作废/冲红。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比如提供的是住宿费,开具“旅游服务”的发票。
4.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8.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9.成品油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
发票盖章的10个常见问题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字朝下),发票还有效吗?
答:发票有效。
5、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7、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是否一定有问题?
答: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8、代开的发票怎么盖章?
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10、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错了,怎么处理?
答:发票应作废/冲红。
通行费电子发票来临,一图看懂
全国第一张通行费增值税充值类不征税电子发票受票方为山东。全国将陆续开始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具工作。

▲全国第一张通行费增值税充值类不征税电子发票受票方为山东。

▲全国第一张可抵扣通行费增值税消费类征税电子发票受票方为辽宁。
电子发票的好处: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有四大“利好”:
1,可报销入账;
2,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成本;
3,有利于车主保存使用发票;
4,有利于税务部门规范管理和数据应用。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全面推行后,必将带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速升级,为公众出行提供更多便捷服务。给好政策点赞
全国第一张通行费增值税充值类不征税电子发票受票方为山东。全国将陆续开始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具工作。
▲全国第一张通行费增值税充值类不征税电子发票受票方为山东。
▲全国第一张可抵扣通行费增值税消费类征税电子发票受票方为辽宁。
电子发票的好处: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有四大“利好”:
1,可报销入账;
2,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成本;
3,有利于车主保存使用发票;
4,有利于税务部门规范管理和数据应用。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全面推行后,必将带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速升级,为公众出行提供更多便捷服务。给好政策点赞
相关文章
为什么税务稽查总“惦记”你?财务老司机告诉你10大原因!
前言: 自从“税务稽查”风暴开展以来,有不少一般纳税人的公司被税务局预警后评估稽查,结果不但要交回抵扣的税款,还要受到漏缴税款0.5倍--5倍的罚款,还有每天万分之五的税收滞纳金!!!“税务稽查为什...
小规模转一般纳税人,没那么简单!
老师,我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本月销售额超出500万强制转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是当月必须转还是次月转?我们知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可是具体要如何理解该标准呢?超出500万元销...
【税务知识】离职不变更税务信息,你将面临巨大涉税风险!
金三银四的跳槽季已然到来,各位小伙伴是不是也有跳槽的想法呢?财务人一定都明白,财务工作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会计人员在离职的时候必须要办理好交接工作。这个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延续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如果不...
零申报的几个错误操作,会计人尽快对照自查厘清风险!
企业进行零申报,申报表全部填零提交,就是两个字:痛快!但是零收入就做零申报吗?没有应纳税款和零申报是一回事吗?要知道长期零申报属于异常申报,不但要被列入重点监控对象,还存在税收风险。今天,小编整理了零...
节税不是偷税,这16个税收常识,要记牢
节税不是偷税,这16个税收常识,要记牢!1.小规模纳税人月(季)免征增值税标准是多少?自2019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
关于“差额征税”,这篇文章说的太全了!附:全套会计分录
差额征税是原来营业税的政策规定,即纳税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规定项目价款后的销售额来计算税款的计税方法。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营改增后,支付给其他纳税人的支出应按照规定计算...
发表评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