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定了!这8种发票为不合格,不能作为扣税凭证,收到要退回!
7年前 (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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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下半年,从7月开始,一张增值税发票刷遍朋友圈,8月区块链电子发票,到9月发票政策没有停,提醒各位会计人,在各种发票政策下,这8种发票,为不合格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收到要退回,请不要不当一回事!
在给大家讲关于发票政策篇,先给大家说下8种不能作为税凭证的情况:

在给大家讲关于发票政策篇,先给大家说下8种不能作为税凭证的情况:

8种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一、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报销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消费者等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二、需要填写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一、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二、差额开票业务;
三、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四、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
五、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六、建筑服务业务;
七、出租不动产;
八、销售不动产等需要按规定填写备注栏。

三、未按规定填写税收分类编码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清单的
不是从开票系统开出的,是自己打印的,这样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五、专用发票纳税人开户行,地址电话填写不完整,这样的票不合格
专票填写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六、增值税发票盖成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不可以
这样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七、增值税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发票不盖发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增值税发票上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的发票为不合格发票
应该退回重开,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会计注意,收到不合格发票要及时对给对方重开,别最后给自己带来发票上的风险。

一、未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报销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个人消费者等可以不用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二、需要填写备注栏,未按规定填写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一、单用途卡和多用途卡;
二、差额开票业务;
三、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业务;
四、土地增值税发票扣除业务;
五、货物运输服务业务;
六、建筑服务业务;
七、出租不动产;
八、销售不动产等需要按规定填写备注栏。

三、未按规定填写税收分类编码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开具清单的
不是从开票系统开出的,是自己打印的,这样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五、专用发票纳税人开户行,地址电话填写不完整,这样的票不合格
专票填写项目要齐全,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六、增值税发票盖成财务专用章或公章,不可以
这样的发票不能作为扣税凭证。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七、增值税发票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不能作为扣税凭证。
发票不盖发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增值税发票上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这样的发票为不合格发票
应该退回重开,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会计注意,收到不合格发票要及时对给对方重开,别最后给自己带来发票上的风险。

发票9点请会计人务必牢记!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比如提供的是住宿费,开具“旅游服务”的发票。
4.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8.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9.成品油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

发票盖章的10个常见问题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字朝下),发票还有效吗?
答:发票有效。
5、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7、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是否一定有问题?
答: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8、代开的发票怎么盖章?
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10、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错了,怎么处理?
答:发票应作废/冲红。

1.企业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不一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按照税务登记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上的地址开具。
2.增值税专用发票写的是“开户行及账号”,所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企业基本开户行及账号。
3.销售方开具发票时,应如实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相符的发票,购买方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也就是说卖啥开啥,不得变更,比如提供的是住宿费,开具“旅游服务”的发票。
4.严格按照《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开具发票,采用新系统开具的发票不能”办公用品”、“材料一批”、“礼品”出现这样的笼统开具行为,比如《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中有一个明细类别是“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因此,发票摘要写“纸制文具及办公用品”是符合规范的,但是只写“办公用品”是不符合规范的。
5.发票上的单价数量,按相关税法规定发票信息需要依次据实填写,销售货物,需要将单价、数量、金额体现在发票上;如果属于服务劳务,确实没有单位数量的可以不体现。
6.由于开票时有限额,销售货物不能一次性全开,分开开具发票时,会出现数量是小数,比如“0.4台”,只要分开开具的发票数量总额是与实际销售数量相符即可。
7.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的填写,税务上没有要求,但建议最好如实填写开票人员姓名,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最好不要是“管理员”,顺便提醒一下取得一些新成立商贸企业(查当地工商局网站就知道是不是新成立的)开具的大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开票人是“管理员”,要特别提高警惕。
8.增值税发票“开票人”和“复核”能否是同一个人,税务上没有要求,但是从内控管理的角度,“开票人”和“复核”应该不是同一个人,特别是收到一些相对企业来说大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人”和“复核”最好不要是同一个人。
9.成品油专用发票在发票的左上角有“成品油”三个字。

发票盖章的10个常见问题
1、发票可以盖财务专用章或公章吗?
答:不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发票应当加盖发票专用章。
2、发票既盖了财务专用章,又盖了发票专用章,是否可以?
答:不可以,发票上只需盖发票专用章。
3、发票上盖了发票专用章,但是盖的不清晰,怎么办?
答:可以在旁边补盖一个清晰的章,或者将发票作废/冲红。
4、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反了(字朝下),发票还有效吗?
答:发票有效。
5、发票若未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发票的记账联要不要盖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因此,发票的记账联无需盖章。
7、盖的发票专用章名称和销售方名称不一致,该发票是否一定有问题?
答:不一定。如果是经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其为代征税款的商户代开的普通发票,应加盖受托代征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此时发票专用章名称与实际销售方(商户)名称不一致,是正常的。
8、代开的发票怎么盖章?
答: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收款方加盖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普通发票,必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不需要加盖收款方发票专用章。
9、《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对盖章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规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当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
10、发票上的发票专用章盖错了,怎么处理?
答:发票应作废/冲红。

通行费电子发票来临,一图看懂
全国第一张通行费增值税充值类不征税电子发票受票方为山东。全国将陆续开始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具工作。

▲全国第一张通行费增值税充值类不征税电子发票受票方为山东。

▲全国第一张可抵扣通行费增值税消费类征税电子发票受票方为辽宁。
电子发票的好处: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有四大“利好”:
1,可报销入账;
2,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成本;
3,有利于车主保存使用发票;
4,有利于税务部门规范管理和数据应用。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全面推行后,必将带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速升级,为公众出行提供更多便捷服务。给好政策点赞
全国第一张通行费增值税充值类不征税电子发票受票方为山东。全国将陆续开始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的开具工作。

▲全国第一张通行费增值税充值类不征税电子发票受票方为山东。

▲全国第一张可抵扣通行费增值税消费类征税电子发票受票方为辽宁。
电子发票的好处:
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有四大“利好”:
1,可报销入账;
2,有利于企业节约经营成本;
3,有利于车主保存使用发票;
4,有利于税务部门规范管理和数据应用。
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发票全面推行后,必将带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提速升级,为公众出行提供更多便捷服务。给好政策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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