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知识〗
发票丨发票开具税率错误,受票方不愿意配合开具红字发票该怎么办
发票开具税率错误,受票方不愿意配合开具红字发票该怎么办?
如果发票开错税率,对方已经认证抵扣了,但是不配合填开红字发票怎么办?
解答:
税率开错了,意味着要么高了或低了。
除小规模纳税人在疫情期间开具专票可以在1%和3%之间选择、以及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之间选择外,其余的税率错误将导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规的发票,将无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和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凭证。比如,本来应该是13%的货物开具为9%,或相反等。
对于开票方认为的税率错误,不一定是税法的“不符规的发票”,接受方在有利的情况下当然就不愿意配合开具红字发票了,因为对人家抵扣和税前扣除是没有影响的。
比如,一般纳税人如果是房屋出租,房屋本来是营改增前(2016年5月1日)取得,按照税法规定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按照征收率5%开具专票,也可以放弃简易计税按照一般计税开具9%的专票。如果出租方的开票人员对企业的情况不属于,按照通常的做法就直接开具了9%的专票,人家承租方收到发票可以多抵扣,何乐而不为,肯定就高兴地就接受并认证抵扣了。出租方事后才发现,税率错误了,导致企业多缴税,想让承租方配合开具红字发票,人家承租方当然不愿意了。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方配合,只能是协调。
如果税率错误直接导致发票成了税法上的“不符规的发票”,给接受方说清楚其中的税务风险,对方应该是会配合开具红字发票的。
公司在过节时发的过节费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我有个问题咨询下:公司过节的时候(比如国庆节,端午节等),公司会按照制定的标准制度,直接向员工卡里转300元。请问下,这个300元能计入福利费吗?需要发票进行税前列支吗?(肯定是没有发票的,因为是直接转账)还需要缴纳个税吗?
解答:
一、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上述职工福利费不包括的内容,在会计核算时计入“工资薪金”。”
因此,对于企业发的过节费,应作为工资薪金进行会计核算。
1.计提: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金等
贷: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2.实际发放: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
贷:银行存款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说明:在发过节费时,也可以不单独计算扣缴个税,等到发放当月工资时合并一起计算扣缴。
二、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对职工福利费以正列举的形式明确了其列支范围:
(1)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2)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3)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上述福利费范围规定中,并无“过节费”,因此过节费不应以“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扣除,而应该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扣除。
对于“过节费”以“工资薪金支出”进行税前扣除,按照规定是不需要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只需要“过节费”发放的内部凭证以及付款凭据等就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二)个人所得税应扣缴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免税项目包括“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称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对于从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由于缺乏明确的范围,在实际执行中难以具体界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
1.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2.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1)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2)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3)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3.以上规定从1998年11月1日起执行。
综上,企业给员工发放过节费,不能享受免征或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需要依法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并扣缴个人所得税。
企业支付自然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款,是否需要企业扣缴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
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将扣缴义务人认定标准明确为:“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因此,在企业支付个人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款,实际上是企业代个人在支付,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扣缴义务人依然是接受股权的个人而非企业,法定的扣缴义务依然在接受股权的个人。当然,在实际支付股权的时候,企业也是可以接受个人委托付款的同时代为扣缴个人所得税。
不过,现在的实际情况是,各地税务局与市场监管局(原工商部门)为避免股权转让过程中漏交个人所得税,需要见到完税证明后才能办理股权变更手续。因此,不管是接受股权的个人扣缴还是实际支付的企业扣缴,都需要依法先去办理了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并取得完税证明后,才能到市场监管部门(原工商部门)去办理股权的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特别提醒:企业代为支付股权转让款的,可能需要按照“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第一条规定,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以企业资金为投资者本人(股东)、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股权转让款,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以投资者借款名义代为支付的,如果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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