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知识〗
一套房产,既作仓库又是宿舍,能抵扣增值税吗?
纳税问题
今年9月份,我公司买了一套400平米的房子,用于当做职工宿舍,同时将剩余的一间当做公司仓库储存配件,该套房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不含税价格1000万元,增值税额110万元,目前该份专用发票已经认证,请问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如何抵扣?
答疑解惑
可以抵扣增值税,但是不得一次性抵扣,需要分2期抵扣。
账务处理
(1)9月购买房产认证抵扣的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房产 10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6万元
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元
贷:银行存款 1110万元
(2)2018年9月,40%待抵扣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4万元
贷: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 44万元
涉税提醒
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
(1)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
(2)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政策依据
政策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因此,企业购入的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同时又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的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政策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二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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