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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 当事人 | 处罚结果 | 违法事项 |
京财监督〔2022〕1936号 | 周* | 暂停执行业务1年 | 北京永坤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其中,周*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554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 |
京财监督〔2022〕1945号 | 左* | 暂停执行业务1年 | 北京蓝雨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其中,左*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143份审计业务报告(其中年度审计报告138份,验资报告5份),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 |
京财监督〔2022〕1940号 | 赵* | 暂停执行业务1年 | 北京凯亚国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其中,赵*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17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 |
京财监督〔2022〕1948号 | 周*瑞 | 暂停执行业务1年 | 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业务报告。其中,周*瑞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业务报告2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 |
京财监督〔2022〕1938号 | 张*权 | 暂停执行业务1年 | 北京安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其中,张*权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226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 |
京财监督〔2022〕1942号 | 张* | 暂停执行业务1年 | 北京蓝雨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业务报告。其中,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业务报告143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 |
京财监督〔2022〕1939号 | 张*华 | 暂停执行业务1年 | 北京安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其中,张*华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258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 |
京财监督〔2022〕1943号 | 孙*军 | 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 北京东岭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为被审计单位编造数据、出具不实的审计报告,情节严重。孙*军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 |
京财监督〔2022〕1946号 | 吴*锋 | 暂停执行业务1年 | 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业务报告。其中,吴*锋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业务报告2568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 |
京财监督〔2022〕1944号 | 徐*珍 | 暂停执行业务1年 | 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业务报告。其中,徐*珍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业务报告800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 |
京财监督〔2022〕1947号 | 石*洁 | 暂停执行业务1年 | 北京颂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2019年600份年审报告无工作底稿,184份专项报告仅有审计报告无工作底稿;2020年211份年审报告无工作底稿,17份专项报告仅有审计报告无工作底稿,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其中,石*洁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 |
京财监督〔2022〕1941号 | 石*常 | 暂停执行业务1年 | 北京凯亚国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其中,石*常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17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 |
京财监督〔2022〕1937号 | 刘*芳 | 暂停执行业务1年 | 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未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未编制验资工作底稿,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验资报告。其中,刘*芳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19258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 |
京财监督〔2022〕1935号 | 北京凯亚国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 2019年1月-2020年6月出具的17份审计报告仅有复核意见单,无其他任何形式的审计工作底稿。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
京财监督〔2022〕1934号 | 陈* | 暂停执行业务1年 | 北京浩清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业务报告。其中,陈*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业务报告1832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 |
京财监督〔2022〕1933号 | 北京颂石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 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 | 2019年600份年审报告无工作底稿,184份专项报告仅有审计报告无工作底稿;2020年211份年审报告无工作底稿,17份专项报告仅有审计报告无工作底稿,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审计报告且情节严重。 |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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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编制底稿,签署19258份验资报告!
注册会计师受行政处罚!
身份证号:****
通讯地址:****
事务所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北京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月至2020年6月执业质量情况实施了检查,并于2021年12月20日给予该所吊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查出的主要问题和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经查,北京润鹏冀能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未对验资过程及结果进行记录,未编制验资工作底稿,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出具验资报告。其中,你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出具验资报告19258份,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且情节严重。上述违法事实,有检查报告、检查工作底稿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一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22年8月25日决定给予你暂停执行业务1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22年9月2日